(2016)内0425执2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申请刘明悦罚金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5执2197号申请执行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住址克什克腾旗。被执行人刘某某,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与刘某某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年克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克刑初字第0013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绘 华执行员 周 显 峰执行员 赵 连 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阿拉���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