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16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林冬梅与刘晓芳、陈晓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冬梅,刘晓芳,陈晓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6376号申请人:林冬梅,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添福,福建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晓芳,女,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莲花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陈晓黎,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林冬梅与刘晓芳、陈晓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冬梅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晓芳、陈晓黎价值182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2016年10月27日,申请人林冬梅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冬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刘晓芳、陈晓黎价值182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430元,由申请人林冬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旷洁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安然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