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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丁玉金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96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玉金,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回族,初中文化,经商,住南安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9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玉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达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玉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初,被告人丁玉金开始在网址为ag5.kg136.com的赌博网站申请注册分公司账号aa888,担任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参与网络赌博,并设置12个下级账号(y222、c114、c200、c206等)分别供杨某、陈某1、陈某3、陈某2(均已行政处罚)等人进行“六合彩”网络赌博投注,并通过电话联系后自己代为在其账号下的会员账户中进行投注的方式,接受李某、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的“六合彩”网络赌博投注。自2015年11月3日至2015年12月1日,被告人丁玉金在其分公司账号aa888累计共接受投注赌资达人民币2318556元。2015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南安市官桥镇霞光村综合大楼1102室抓获被告人丁玉金,并当场查获其用于网络赌博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四部手机及投注单据等物品。审理中,被告人丁玉金自愿向本院预交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经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丁玉金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玉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陈某1、陈某2、陈某3、徐某、李某、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销售清单,网页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及违法所得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预缴罚金收据及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玉金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丁玉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玉金已向本院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丁玉金归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及其社会调查评估情况,对被告人丁玉金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对被告人丁玉金处刑的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玉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已向被告人丁玉金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及手机四部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炳南人民陪审员  黄高级人民陪审员  黄莲治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筱玫主要法律条文附页: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5、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