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5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高斌、付胜华等与孝昌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斌,付胜华,孔令涛,闵远友,苏海升,余德理,董延云,孝昌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5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斌。申请执行人:付胜华。申请执行人:孔令涛。申请执行人:闵远友。申请执行人:苏海升。申请执行人:余德理。申请执行人:董延云。被执行人:孝昌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永美新城小区。代表人:胡志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高斌、付胜华、孔令涛、闵远友、苏海升、余德理、董延云与被执行人孝昌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30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303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303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303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303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303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2016)鄂0303民初36号民事判决书,均于2016年7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斌、付胜华、孔令涛、闵远友、苏海升、余德理、董延云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支付申请人高斌、付胜华、孔令涛、闵远友、苏海升、余德理、董延云劳务费共计418798.69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共计4536元、申请执行费共计5693元。以上共计429027.6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孝昌一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十堰分公司银行存款429027.69元。本案申请执行人高斌、付胜华、孔令涛、闵远友、苏海升、余德理、董延云申请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303执529号、(2016)鄂0303执530号、(2016)鄂0303执531号、(2016)鄂0303执532号、(2016)鄂0303执533号、(2016)鄂0303执534号、(2016)鄂0303执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