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郎跃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郎跃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2530号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蔡造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恩海,该公司员工。被告:郎跃军,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郎跃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保全费610元,合计1227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理书记员 许柏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