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刑初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劳显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劳显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刑初217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劳显关,男,1986年7月8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6)2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劳显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劳显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劳显关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号201301000000638),由中山市板芙镇板芙医院往里溪大道方向行驶,途经板芙镇芙中路智能新领域对开路段,与被害人冯某1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冯某2)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人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肇事后,劳显关因受伤被送往板芙医院救治,随后在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2016年9月26日,劳显关经交警部门通知后自行到案接受处理。归案后,劳显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劳显关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劳显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劳显关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劳显关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劳显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区燕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翟燕云阮凤均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