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3民初2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与南昌市天茂商贸有限公司、江西恒朗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南昌市天茂商贸有限公司,江西恒朗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汉嘉实业有限公司,刘娜妮,陈春梅,郑建平,龚玉凤,周中华,郭琴,陈永华,杨玲,杨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3民初2738号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贤士一路56号,注册号:91360100576110229M。负责人:田松,该支行行长。被告:南昌市天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建设西路东段南侧盛世东方商贸城北栋D区117-119号,注册号:360100210192268。被告:江西恒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599号丰源金润广场二期29-901,注册号:360100210195123。法定代表人:刘娜妮。被告:南昌市汉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洪城路588号洪大服装大厦银座17层1704号房,注册号:360103210023353。被告:刘娜妮,女,1988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告:陈春梅,女,197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兴国县,被告:郑建平,男,1966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龚玉凤,女,1983年7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周中华,男,1977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郭琴,女,1977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陈永华,男,198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被告:杨玲,女,1976年5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杨刚,男,1974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诉被告南昌市天茂商贸有限公司、江西恒朗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汉嘉实业有限公司、刘娜妮、陈春梅、郑建平、龚玉凤、周中华、郭琴、陈永华、杨玲、杨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湖支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上述被告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南昌市天茂商贸有限公司、江西恒朗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汉嘉实业有限公司、刘娜妮、陈春梅、郑建平、龚玉凤、周中华、郭琴、陈永华、杨玲、杨刚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 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追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