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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罗钧、郭学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钧,郭学生,陈昌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保111号申请执行人:罗钧,男,197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地址宁都县。被执行人:郭学生,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地址宁都县。被执行人:陈昌栋,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地址宁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0民初213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在银行存款14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平生审判员  钟玉梅审判员  陈春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伟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