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山西中威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石楼华润联盛介板沟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中威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石楼华润联盛介板沟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威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区长治303号大生科技楼903室;被执行人: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滨河北西路141号;被执行人:山西石楼华润联盛介板沟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石楼县罗村镇介板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中威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石楼华润联盛介板沟煤业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00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华润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石楼华润联盛介板沟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0271.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彦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佩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