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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锦香、蒲召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锦香,蒲召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锦香,男,汉族,1980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定县。被执行人蒲召来,男,侗族,1983年12月31日出生,住贵州省三穗县,现暂住厦门市集美区。本院在执行陈锦香与蒲召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为35000元,已受偿3739.4元。本院已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蒲召来所有的闽D×××××号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书面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初晓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