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7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刘跃团与蒋波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团,蒋波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7民初7181号原告:刘跃团,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昌,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波成,居民。原告刘跃团与被告蒋波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跃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波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跃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1日,被告因经营塑料颗粒厂需要向原告借款43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交原告持有。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被告蒋波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2016年7月1日,被告蒋波成向原告刘跃团借款43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交原告持有,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刘跃团现金43000元整,大写肆万叁仟元整借款人:蒋波成2016年7月1号城头小沟头村身份证:××”。庭审中,原告刘跃团认可被告蒋波成于2016年9月26日下午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波成向原告刘跃团借款43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据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原告刘跃团认可被告已归还借款3000元,因此被告蒋波成尚欠原告刘跃团借款40000元。借条未约定利息,依法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蒋波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跃团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被告蒋波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7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路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刘炳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笑影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的,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