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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3民初43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卫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3民初4377号原告: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金华市亚峰路295号。法定代表人:陈春华,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华韶,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张卫国,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绿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凌蝉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