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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王文杰与颜智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杰,颜智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895号原告:王文杰,男,199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颜智勇,男,197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泉州商贸中心综合管理楼附属楼一、三层(市工商局附属楼一、三层)。代表人:王剑晖,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朝阳,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文杰与被告颜智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2016年10月27日,原告王文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延期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王文杰负担。审判员  谢秀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鸿志-3-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