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程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45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男,于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0432,汉族,大专文化,高××网吧员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3日18时20分许,被告人程某驾驶粤E×××××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荷香路与泰安路交汇处时,遇被害人彭某经人行横道自左至右过荷香路。被告人程某未按规定停车让行,致使小型客车车头左侧与被害人彭某发生碰撞,被害人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程某立即报警并在原处等待处理。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彭某在此事故中无责任。经法医鉴定,彭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重要脏器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及辩解,警情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照片,行���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车辆痕迹勘验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谅解书,收据,死亡证明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程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程某、被害人家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250000元、支付抢救费7216.74元,被告人程某补偿人民币50000元给被害人家属,被告人程某支付了抢救费中自费药费用801.86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程某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卢 军审判员 梁雪映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红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