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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宁德市恒昇商贸有限公司、陈清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宁德市恒昇商贸有限公司,林颖,陈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福安市。负责人叶孙安,行长。被执行人宁德市恒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清平。被执行人林颖,女,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清平,男,1974年9月30日出生,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与宁德市恒昇商贸有限公司、陈清平、林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清平、林颖在福安市城区、赛岐镇、宁德市蕉城区有多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清平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赛岐镇解放街解放路一巷x号110铺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号)、福安市阳头漫洪路鸿辉名仕嘉苑x区x号楼2层106号房1层24号住宅和杂物间(《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号)、福安市城南鹤峰路x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号)、福安市赛岐镇万寿街新兴路自建房(《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号);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清平、林颖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西侧灵秀山庄二期x区x幢11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宁政国用(2013)字第x号]、陈清平、林颖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鹤峰路西侧灵秀山庄二期x区x幢11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权证N字第x号、x号]、陈清平、林颖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西环路西侧灵秀山庄x幢601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号]、陈清平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97号x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0833302号]、陈清平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继光花苑店面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号];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仁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