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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4行审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与朱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乡县国土资源局,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24行审438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南路148号。法定代表人肖庆喜,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志宏,系宁乡县国土资源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祖军,系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科科长。被执行人朱某某,男。申请人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朱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以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朱某某的《拆迁房屋协议书》签订的内容,拆除该户位于花明楼镇炭子冲村罗家塘组的房屋、腾让土地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跃兵审判员  刘 健审判员  尹谷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