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行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夏伯洪与无锡市规划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伯洪,无锡市规划局,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211行初102号原告夏伯洪。委托代理人龙隆、杜俊杰,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规划局,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市民中心8号楼。法定代表人陆檬,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雁清,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草场门大街88号。法定代表人周岚,该厅厅长。委托代理人石杰,该厅工作人员。原告夏伯洪不服被告无锡市规划局行政信息公开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议决定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夏伯洪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夏伯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伯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伯洪负担。审 判 长 吴 茜人民陪审员 沈 玮人民陪审员 崔晓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