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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2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赵鲜霞与李意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鲜霞,李意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2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鲜霞,女,195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义勇西街。被执行人李意斌,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大口乡。本院在执行赵鲜霞与李意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赵鲜霞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0302执30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