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民初25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59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法定代表人:卢英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兴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郁芬,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宋东升。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作出(2016)皖0225民初259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万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安徽华联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汪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