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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102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77556部队与眉山烧焦了烧烤鲁堆路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77556部队,眉山烧焦了烧烤鲁堆路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02民初1221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7556部队,住所地西藏拉萨市。负责人:郭六锋,该单位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西藏博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眉山烧焦了烧烤鲁堆路店,住所地拉萨市。经营者:陶平,男,其他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7556部队与被告眉山烧焦了烧烤鲁堆路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以收集本案证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该撤诉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7556部队撤回对被告眉山烧焦了烧烤鲁堆路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预交),依法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77556部队承担。审判长 白 央 啦审判员 高 振 军审判员 索朗曲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巧 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