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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9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赵云与陶小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陶小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9810号原告:赵云,男,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被告:陶小耕,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赵云与被告陶小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还清借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赵云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兰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