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徐海波、谭定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波,谭定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532号申请执行人徐海波,男,生于1973年5月3日,汉族,教师,住湖北省巴东县,被执行人谭定国,男,生于1969年2月14日,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本院在执行徐海波与谭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徐海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方平审判员 王 静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世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