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3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杰与被告尚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3民初854号原告:王玉杰,女,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尚永志,男,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玉杰与被告尚永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玉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尚永志偿还借款人民币9.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借给被告人民币9.5万元,约定一周内还清,并出具欠据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尚永志以各种理由推拖,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王玉杰提交的起诉状上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尚永志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文书,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玉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回原告王玉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 超人民陪审员 于红卫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