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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9939-19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仁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仁爱医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仁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仁爱医院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939-19947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厦六层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春,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仁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尾金地工业区仁爱大厦1-6室。法定代表人林宗琰,董事长被告深圳仁爱医院,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尾村金地四路2号和金地工业区107栋。法定代表人林宗琰,董事长。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焕繁,江西天使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伟波,广东瑾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林宗琰。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九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仁爱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九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仁爱医院的起诉。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韦开丽人民陪审员  张青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洞莽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