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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金哲与刘建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哲,刘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3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杨金哲,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1日,住岐山县。被执行人刘建锋,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3日,租住宝鸡市金台区。本院在执行杨金哲与刘建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3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建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03民初12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伟人民陪审员  刘虎林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