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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曹某1与曹某2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487号申请执行人:曹某1,男,194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曹某2,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始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曹某1与被执行人曹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作出的(2013)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结果,被执行人曹某2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244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根据主动执行程序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机构、车管所、房管所及工商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已依法采取扣划措施,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来源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曹某2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4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ᅳ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伟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