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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02民初2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丁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302民初2878号原告丁某,女,1980年8月13日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委托代理人苏长,来宾市兴宾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甲,男,1980年9月3日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原告丁某诉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庆许独任审判,书记员韦家旭担任法庭记录,于同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长,被告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恋爱,不久就在一起共同生活,2002年1月9日生育男孩何某乙,2004年3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4月29日生育男孩何某丙。婚后被告患上吸毒恶习,不但不听劝说,反��殴打原告。为此原告于2015年9月离开被告独自外出务工,2015年10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未果。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婚生小孩随其生活。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和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原、被告及小孩的身份情况;2、结婚证,证实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及登记的时间;3、吸毒人员详细信息,证实被告吸毒的事实;4、(2015)兴民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证实原告曾诉至法院离婚未果。被告辩称,被告原来吸毒是事实,但双方感情一直都很好,被告已痛改前非,而且现在被告已戒毒,要求原告再次给予机会,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恋爱,不久就在一起共同生活,2002年1月9日生育男孩何某乙,2004年3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4月29日生育男孩何某丙。婚后原、被告在被告家共同居住生活,2015年4月原告到广东务工,同年5月被告也到广东与原告一起共同生活。2015年9月原告因双方争吵而离开被告独自外出务工。2015年10月13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至今,原、被告双方仍未有任何往来。2016年8月31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如果离婚要求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要求原告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原告同意小孩随被告生活,同意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另,原、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患上吸毒恶习,2012年6月被告被来宾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43天。另,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任何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原、被告现均在外务工,每人每月收入约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苏长、被告何某甲在庭审中的陈述、提交的证据和本院的庭审笔录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被告虽然经恋爱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并在生育一个小孩后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但婚后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染上吸毒的恶习,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出现恶化,特别是2015年经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仍未能改善关系,仍互不往来,使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再维持已毫无意义。故原告要求离婚,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随被告生活,同时婚生小孩出生至今一直在被告生活,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故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小孩随被告生活比较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诉讼中被告同意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符合当地的生活标准,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丁某和被告何某甲离婚;二、婚生小孩何某乙、何某丙随被告何某甲生活,原告丁某每月每个小孩支付抚养费400元,自2016年10月份起至小孩长大成人时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韦庆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家旭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