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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21民初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清徐县艾博特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与史泰龙、河北忠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徐县艾博特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史泰龙,河北忠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21民初1250号原告:清徐县艾博特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清徐县通湖路图书馆5层。法定代表人:武瑞生。被告:史泰龙,男,2005年2月6日出生,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育青苑*号楼***室。法定代理人:史利斌(系被告史泰龙的父亲),男,汉族,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育青苑*号楼***室。被告河北忠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山县光禄山庄。法定代表人:燕伟华。原告清徐县艾博特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与被告史泰龙、河北忠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清徐县艾博特文化教育培训学校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徐县艾博特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徐县艾博特文化教育培训学校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清徐县艾博特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负担。审判长  魏艳萍审判员  荣桂琴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