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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青莲与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青莲,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801号申请执行人:胡青莲,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执行人: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爵溪街道振瀛路23号。法定代表人:常幸祖,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胡青莲与被执行人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仲案字(2015)第465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胡青莲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4159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尚应支付执行款4159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象山瑞昊制衣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青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8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叶 曙审 判 员  蔡丹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