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利余与颜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利余,颜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刘利余,男。被执行人颜代,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13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68940元、逾期利息8869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从2014年7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6日止),延迟履行加倍利息241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从2016年10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6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1600元、执行费1085元,共计807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颜代的银行存款807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维审 判 员 荆 钊审 判 员 周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