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223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诉于贵泉、曲永清、唐喜荣、赵福军、田正军、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于贵泉,曲永清,唐喜荣,赵福军,田正军,刘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3民初10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罗玉萍,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哲,系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于显利,系辽宁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贵泉,男,1957年11月29日生,满族,农民。被告:曲永清,女,1957年7月16日生,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于贵泉,男,1957年11月29日生,满族,农民,系被告丈夫。被告:唐喜荣,女,1965年3月10日生,满族,农民。被告:赵福军,男,1962年3月3日生,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唐喜荣,女,1965年3月10日生,满族,农民,系被告妻子。被告:田正军,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杰,女,1979年5月11日生,满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与被告于贵泉、曲永清、唐喜荣、赵福军、田正军、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9元,减半收取128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尔孚人民陪审员  赵德新人民陪审员  姜莉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