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2857号原告:李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方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