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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2857号原告:李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新华,无棣证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撤回诉讼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付金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方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