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3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黎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邓某,黎某,邓某,黎某,邓某,黎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3民初53号原告黎某,男,1987年8月26日生,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住阳山县。被告邓某,女,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广东省阳山县人,住阳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审 判 长 梁 诗 泉审 判 员 欧阳志勇人民陪审员 张 国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秋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