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民初1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余庆明、万凤珠与李珍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庆明,万凤珠,李珍惠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3民初1313号原告余庆明。原告万凤珠。被告李珍惠。原告余庆明、万凤珠诉被告李珍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庆明、万凤珠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珍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庆明、万凤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庆明、万凤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垫付80元),由原告余庆明、万凤珠负担。审判员 章国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小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