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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焦作市富祥钙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作市富祥钙业有限公司,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82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富祥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祥,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卫国,任该公司董事长。焦作市富祥钙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晋煤天庆煤化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焦作市富祥钙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西向初字第00130号民事调解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利审判员 杨文元审判员 李好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松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