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初27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8
案件名称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4民初2748号之二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天津街1888号。法定代表人:暴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淼,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龙潭区。委托代理人:李苗苗,女,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刘少华,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审理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环城农商银行)与被告刘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环城农商银行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环城农商银行以被告刘少华已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经为民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