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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55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刘青山诉被告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兴华南街证券营业部证券托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青山,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兴华南街证券营业部

案由

证券托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5544号原告:刘青山,男,194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兴华南街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孙晓东。委托代理人:余浩、何波。原告刘青山诉被告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兴华南街证券营业部证券托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青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刘青山告承担。审 判 长  张文波代理审判员  孙景坤人民陪审员  陶世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