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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4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申请执行李建、黄燕、黄武林、熊万秀借款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李建,黄燕,黄武林,熊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4执2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杨学军。被执行人:李建,男,1970年8月20日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黄燕,女,1971年3月22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黄武林,男,1943年8月31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熊万秀,女,1948年1月19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岷江支行和李建、黄燕、黄武林、熊万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李建、黄燕、黄武林、熊万秀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川国公证执字第188号公证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