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39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朱俊坤与邳州市恒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坤,邳州市恒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强,刘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3905号申请执行人朱俊坤,居民。被执行人邳州市恒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强,经理。被执行人陈强,居民。被执行人刘计明,居民。本院在执行朱俊坤与邳州市恒欣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强、刘计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金融机构,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通过车辆及房产管理部门查询,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和房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刘 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