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执9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先坤、杨兰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严先坤,杨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98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68025018,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青马路2号。法定代表人程光跃,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严先坤,男,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兰华,男,汉族,1960年2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先坤、杨兰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严先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江苏成钢和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首付货款欠款119686元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杨兰华承担连带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严先坤、杨兰华财产进行四查,被执行人严先坤、杨兰华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严先坤、杨兰华加入失信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龚明顺执行员 罗方方执行员 王培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