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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5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小林、周锡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林,周锡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879号申请执行人陈小林,男,196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项春义(特别授权),瑞安市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周锡李,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小林与被执行人周锡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580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8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锡李偿还货款4000元及利息损失(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6年6月1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周锡李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举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中行、建行、农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查明被执行人周锡李或未开设账号,或账号存款余额无执行价值。本院向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周锡李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本院查询公安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周锡李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周锡李拘留15日,发起布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锡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小林申请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58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吕 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戴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