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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622执保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金东与连明退伙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金东,连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22执保134号申请人杨金东,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申请人连明,男,195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金东与被申请人连明退伙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金东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连明银行存款3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连明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伟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