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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陈良友与邵光、邵金荣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良友,邵光,邵金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167号原告:陈良友,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长江,安徽胜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光,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被告:邵金荣,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原告陈良友与被告邵光、邵金荣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陈良友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良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良友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陈良友负担。审 判 长  刘晓莉审 判 员  陆翠玲人民陪审员  贾 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