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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沈忠杨、张在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忠杨,张在爽,李让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521号申请执行人沈忠杨,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在爽,男,196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李让玉,女,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忠杨与被执行人张在爽、李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依法调查未发现到被执行人张在爽、李让玉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传清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