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宜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宜生,毕玲,许春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恢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汪华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宜生,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毕玲(系被告吴宜生之妻),女,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许春忠,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安庆邦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宜生、毕玲、许春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代理审判员 陈 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