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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251号原告:王某某,男,196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省,泌阳县花园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申某某(又名申某),男,成年,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申某某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申某某应诉,原告又不能重新提供被告申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申某某的送达地址,因此,属于被告申某某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吕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