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3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张辅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张辅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474号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西路31号。法定代表人:辜正强。被告:张辅良,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与被告张辅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顶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甘富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