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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垦法执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重庆肇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肇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垦法执字第00690号申请人重庆市肇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紫荆花园20栋4-1号,法定代表人陈鹤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新疆青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22区人民南路781号。法定代表人荣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五垦法民二初字第000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肇元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民审判员  王更旭审判员  党天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裴小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