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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4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正忠与陈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忠,陈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927号原告:王正忠,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陈彬,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忠与被告陈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正忠经通知未依法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谢友红人民陪审员  李金环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