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4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正忠与陈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忠,陈彬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4927号原告:王正忠,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陈彬,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忠与被告陈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王正忠经通知未依法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谢友红人民陪审员 李金环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