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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2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程芳与朱永埂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芳,朱永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766号申请执行人程芳,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朱永埂,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池州市东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2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永埂限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永埂银行存款40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方  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彦(实习) 来源: